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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机动车保险索赔
发布日期:[08-03-12 14:02:58]

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4.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6.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如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四、附加保险

  1.附加保险分为承运乘客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车辆玻璃破碎险、机动车辆盗抢险以及司机座位责任险。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在投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选择投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1)承运乘客责任险:本保险单项下所承保之机动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乘客(在额定座位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人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单所载明该项目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承运货物责任险:本保险单项下所承保之机动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之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单所载明该项目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3)车辆玻璃破碎险:本保险单项下所承保之机动车辆,除上述(2)项所列外,不论任何其它原因,发生挡风玻璃、门窗玻璃单独破碎,经保险人核定后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4)机动车辆盗抢险: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抢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限额或由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计算赔偿。

  (5)司机座位责任险:本保险单项下所承保之机动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驾驶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人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单所载明该项目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以及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2)乘客或司机因疾病、斗殴、自杀或犯罪行为以及离开座位下车后造成的人身伤亡。

  (3)货物的自然损耗、失窃、因包装不善、违章装载造成的货物损失。

  (4)被保险人、乘客或驾驶员的财产损失。

  (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承运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凡涉及施救保护费用及损余物资的处理,均应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剔除不合理部份。损余物资可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此外被保险人还应当遵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的规定,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五、对机动车辆投保的特别约定

  1.车辆投保时应约定一名司机驾驶(如增加或不约定司机,应须增收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否则,车辆出险造成经济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

  2.交通事故造成的重伤者住院治疗出院后,确需继续治疗的(含再次手术),其继续治疗费最高不得超过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30%。

  3.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亡赔付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的一切费用,每人最高赔偿不得超过5万元。

  4.保险车辆超载、超高、超宽、超长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装载危险品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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